Article 30
In force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清理纸渣等燃放残留物。违反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殡葬队伍从保城镇通过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抛撒纸钱、冥币等。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