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公安、市场监管、卫健、旅文体、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各乡镇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