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通行的,还应当征得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或者拆除并保证整洁。
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遮盖路标、街牌等;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遮盖。
违反规定堆放物料或者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