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科学制定义务教育学校设置规划,构建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学校布局,均衡配置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加强学校标准化建设。

州、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划分或者变相划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便民的原则,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模、范围和班额。学校应当及时将招生情况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