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州人民政府或者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州、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教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州、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Local Regulations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