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工程建设领域招用劳动者的企业为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直接责任主体,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垫付部分可以抵扣工程款。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发生工资拖欠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垫付劳动者工资。

企业允许他人挂靠或者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由企业承担工资清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