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五)项规定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