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不得以广告、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特定对象承诺或者变相承诺,对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效果作出保本、高收益或者无风险等保证。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