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城市公共汽车运营企业是客运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规定聘用具有从业条件的人担任驾驶人,并对其进行客运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和考核;

(二)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投入运营;

(三)在车辆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四)依照规定在车辆上安装智能视频监控、一键报警等技术防范设施和驾驶区防护隔离设施;

(五)在车辆上配备灭火器、电池舱自动灭火装置、电池箱灭火装置、安全锤等安全应急设备;

(六)在车辆上安装智能语音报站设施,利用车载媒体播放视频、语音等方式,提醒乘车人遵守规则、文明乘车。

城市公共汽车运营企业应当保证车辆及其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保障其安全运行。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