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在一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外,禁止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三)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船舶通行以及设置码头;
(四)从事网箱养殖、种植农作物;
(五)使用化肥、农药;
(六)堆放垃圾、粪便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废弃物;
(七)采石、挖砂、取土;
(八)设置油库;
(九)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十)旅游、游泳、垂钓、餐饮、露营、野炊、洗涤、体育等娱乐活动;
(十一)其他可能污染一级保护区内水源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