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配建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土地出让时约定的义务建设配建幼儿园;

(二)配建幼儿园应当与居民住宅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分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配建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交付;

(三)配建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幼儿园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相关建设资料无条件移交教育主管部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配建幼儿园的财产不得设立抵押担保。

Local Regulations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