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 条水库、发电等工程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安装下泄生态流量监测设备并正常运行,确保下泄生态流量,保证截流河段水域面积不小于截流前的河道水域面积。

Local Regulations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