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设门窗、挖建地下室;
(二)侵占、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侵占通道、绿地,破坏园艺雕塑;
(四)违反规定饲养和宰杀畜禽;
(五)随意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油烟,乱设摊点、商亭、露天烧烤;
(六)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