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拒不建立或者实行民主管理制度的;
(二)不按照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实行厂务公开的;
(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选举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四)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
(五)拒绝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参加董事会、监事会,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行使职权的;
(六)打击报复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