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客流量激增危及安全运营时,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暂时停止运营时,未向轨道交通运营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