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单位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

(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