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禁止携带枪械弹药、管制刀具以及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等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站、乘车。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由市公安机关组织制定,并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影响公共安全物品的乘客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服从管理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