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在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修建塘堰、开挖水渠、采石挖沙;

(四)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

上述作业穿过轨道下方的,安全防护方案还应当经专家审查论证。

在不停运的情况下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轨道交通运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