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附属绿化用地。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下列标准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

(一)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五)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六)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及铁路、供电周边的防护林带宽度应当根据水利、铁路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地范围和比例设置,但不应少于三十米,并符合河道防洪、铁路安全运输等要求;

(七)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八)旧城改造区的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