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明确绿化目标、绿地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规划草案应当予以公示,并采取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和已建成的绿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检查、督促绿地系统规划的落实,并接受公众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