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由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践踏草坪、穿行绿篱、攀枝、采花、采果或者在树木上刻划、张贴、钉钉子,在树木上架电线、拴绳挂物或者拴系牲畜的,处以50元罚款;

(二)占压绿地或绿化设施停放车辆损坏花草树木的,处以100元罚款;

(三)扒剥树皮,绿地内设置临时商亭、搭棚或摆放摊点的,处以200元罚款;

(四)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堆放物料、垃圾,以及倾倒有害污水、污油、融雪剂等影响植物生长物质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绿地用火或埋坟造墓的,处以2000元罚款;

(七)在绿地内采石、挖砂、取土、养殖放牧或者种植农作物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八)损坏绿化设施的,处该绿化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