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伪造的邮政专用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