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市)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开放或者优惠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的;

(三)未将公共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和服务项目等内容报市和所在地的区、县(市)体育主管部门备案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六)未在公共体育设施的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