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公共体育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保证公共体育设施达到规定的要求。

已建的居民住宅区配套公共体育设施不足的,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逐步补建。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