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古树名木生长在公共场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单位庭院的,由该单位保护管理;生长在居住小区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保护管理。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古树名木统一登记、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并负责辖区古树名木养护管理的监督和技术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