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新开发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学校、医院、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附属绿地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不足五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在三十米以上不足四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红线宽度不足三十米的,根据实际安排。

(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污染物的单位附属绿地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设置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前款规定以外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