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3
Amended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会同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政府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4,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