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调整事项复杂,各方面的意见分歧比较大,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或者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建议,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顺延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之后,在第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继续审议表决;也可以在第二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继续审议,暂不付表决,有关问题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直接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4,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