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分并予以通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将采购项目转委托的;

(四)未经批准采购进口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

(五)超标准采购或者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的;

(六)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采购的;

(七)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内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八)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