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政府采购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二)编制本级政府采购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依据本条例规定办理政府采购审批事项;

(四)组织相关部门召开政府采购联席会议,建立协作机制,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处理投诉和举报;

(五)组织开展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统计工作;

(六)组织建立全市统一的评审专家库,并对评审专家进行管理;

(七)组织对政府采购人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及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培训和考核;

(八)指导和监督政府采购行业自律性组织;

(九)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