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Amended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评价,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对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