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对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自收到议案、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讨论。

对于议案、报告中有重大意见分歧的专门性问题,需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辩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决议草案、决定草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后交付表决;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经两次以上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后交付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