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设立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其技术人员、工作用房、医疗仪器设备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鼓励和支持兴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村医疗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