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老山景区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22, 2012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13
- Articles
- 40 articles
(2012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 2012年9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景区分为核心保护区和外围保护区,具体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景区规划确定。
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与景区毗邻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景区开展公益林培育、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林相改造等,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林业、资源保护、景区建设等扶持政策。
为景区保护和管理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浦口区人民政府、景区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公益林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景区保护工作。
Chapter 2规划和建设
编制景区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编制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可以进行听证。
经批准的景区规划是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景区毗邻的镇人民政府编制镇规划,在景区范围内的应当符合景区规划,其他区域的规划应当与景区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景区管理机构意见。
外围保护区内,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可以结合自然条件建设必要的旅游配套设施,但应当符合景区规划,其选址、体量、高度、风格和色彩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相应的废水、废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和防火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旅游配套设施建成后禁止分割销售。
景区规划确定拆除的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改建、扩建。景区内现有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符合景区规划的,应当逐步改造、拆除或者迁出,并依法给予补偿。
依照景区规划,对景区内的坟墓,通知并公告限期迁移;对无主坟墓,由景区管理机构代迁或者深埋。
景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Chapter 3保护
景区内的水体(包括温泉)、野生动物、植物植被、地形地貌等生态环境资源,以及兜率寺、定山寺、真武行宫、点将台、龙洞、观音洞、祖师洞等人文历史风貌资源,应当予以保护。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牙獐、白鹭、蟒蛇、中华虎凤蝶、灰喜鹊、马尾松、枫香、银杏、金桂、楸树等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重点防火区域,确定森林防火重点期,明确具体防火措施,并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景区内的林地以及擅自采伐、移植林木。确需占用林地或者采伐、移植林木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景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药材等植物;
(三)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四)刻划、污损树木、岩石和文物古迹;
(五)引进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运输、携带有病虫害或者有污染的动植物及其包装材料进入景区;
(六)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景区设施;
(七)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排放废水、废气,乱倒垃圾、废渣、废物和其他污染物;
(八)在非吸烟区吸烟或者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焚烧香蜡纸烛、燃放烟花爆竹,放飞孔明灯;
(九)擅自搭棚、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十)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Chapter 4利用和管理
商业服务经营者应当在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一)合理规划、设置登山线路,并在出入口、游览区、重要景点、游径端点,设置明显的游览指示标志;
(二)在登山道沿途设置线路标志和禁行标志,配备必要的废弃物收集容器等设施;
(三)在危险地带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和警示标识。
举办或者从事前款活动不得破坏周围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对所搭建的临时设施,承办单位应当在景区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并恢复原状。
进入景区的车辆,应当依照规定线路和车速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机动货车、工程车等重型车辆因建设需要进入景区的,应当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
观光游览等经营服务的交通工具应当使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按照规定配备安全、卫生设施,按照指定线路和站点行驶或者停靠。
Chapter 5监督检查
(一)负责景区保护和利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景区规划;
(三)制定并公布景区保护目标、年度计划、建设规模等;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景区安全应急预案;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一)负责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景区规划;
(三)组织景区资源的调查、评价、登记工作;
(四)负责森林防火、林相改造、森林病虫害防治和危害林木生长有害物种的防治工作;
(五)负责建设、维护、管理景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六)负责景区执法检查;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景区管理信息系统,对景区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将景区内森林生态环境变化、负氧离子含量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接受景区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擅自采折、采挖、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外的植物或者植物标本的;
(二)刻划、污损树木、岩石的;
(三)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景区森林防火设施以外的设施的;
(四)森林防火期外在非吸烟区吸烟或者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焚烧香蜡纸烛、燃放烟花爆竹,放飞孔明灯的;
(五)擅自搭棚、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的;
(六)经批准进入景区内的车辆不服从管理的。
(一)建设项目施工时未制定污染防治方案,或者未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围挡,尚未造成景区景观、环境严重破坏的;
(二)损坏、擅自移动景区界桩或者其他边界标志的;
(三)阻碍景区管理机构实施森林防火工程建设的;
(四)擅自进入重点防火区域,或者在防火重点期内携带火种进入防火区域的;
(五)破坏景区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经劝阻拒不改正的;
(六)机动货车、工程车等重型车辆没有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驶入景区内非公共交通道路区域的。
(一)建设工程结束后,未及时清理、拆除临时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物料临时堆场或者未恢复环境原貌的;
(二)未经批准举办大型游乐、演出、攀岩、滑翔或者从事影视剧拍摄、广告等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