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权限或者限额审批机构,超越权限提高机构规格、变更机构名称、性质或者隶属关系; (二)超编制限额审批编制,或者擅自设定、审批其他类别编制; (三)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 (四)违反规定调整编制结构比例或者经费渠道; (五)未按规定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