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Chapter 5 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Article 33Repealed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当对下一级事业编制实行总量管理。事业单位编制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编制标准核定;没有标准的,应当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财政承受能力核定。 事业单位编制实行动态调整,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依法按照相关权限和程序办理。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