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Repealed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得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已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益服务事项,不得设立新的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承担。

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设立,由举办主体提出方案,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依法按照相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