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Repealed

市、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编制总额,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国务院下达的编制总额内提出分配方案,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编制总额,提出本级行政机构编制分配方案,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的编制分配方案,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