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

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名称、规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省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称委员会、厅、局、办公室,机构规格为厅级;其内设机构一般称处、室,规格为处级; (二)市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称委员会、局、办公室,机构规格为处级;其内设机构一般称科、室,规格为科级; (三)县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称局、办公室,规格为科级;其内设机构一般称室,不确定规格;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综合办事机构一般称室,不确定规格; (五)省以下垂直管理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参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规格确定。

副省级市人民政府和所辖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名称、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市、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非业务内设机构的数量。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