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作规定的;

(三)除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规定的。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