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智能管理信息系统,整合停车数据信息,实行实时动态管理;有计划地推进道路停车电子收费。信息系统应当开展停车泊位实时发布、停车引导、泊位共享、收费信息等服务,并且向社会开放。

建设、规划和国土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制定本市停车泊位编码规则,定期组织开展停车资源普查,并且将普查结果纳入停车综合管理系统。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依托停车智能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停车泊位有偿共享。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