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居民住宅区配建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并且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泊位属于业主共有。
居民住宅区确因内部以及周边停车场无法满足停车需求,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居民住宅区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区域、泊位,明示临时停放时段。影响交通通行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取消。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