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在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六十日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书面反馈。
市人民政府按照所提意见对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