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业主签署商品房交接单当月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业主签署商品房交接单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不收房的,自商品房统一交付之日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房屋空置、存在开发建设遗留问题、邻里纠纷未解决、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或者放弃共有权利等为由拒绝交纳。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分摊费、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利的行使予以限制。

Local Regulations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