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未在疏散通道设置应急照明设施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的。

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未按要求安装、运行视频监控,或者保存信息少于三十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