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旅游业发展的投入和扶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实行旅游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旅游资源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基础设施维护、旅游安全监督、旅游秩序维护、旅游纠纷处理和文明旅游宣传等工作。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旅游业发展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