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办旅游企业。

鼓励乡村居民利用自有房屋、院落和承包地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性质开展住宿、餐饮、休闲娱乐、生产体验等乡村旅游经营活动。

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房屋、院落等依法从事旅游经营,享受服务业发展的有关优惠和奖励;符合有关条件的,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许可。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