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安排旅游业发展引导资金,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市场开拓、旅游商品开发、旅游文化挖掘、旅游形象推广、旅游人才队伍培养、重大旅游项目和重点旅游企业扶持等。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体育等部门在扶持产业发展和安排资金时,应当对与旅游融合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相关产业发展基金应当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旅游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