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调、服务民营经济的发展,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宣传、解读并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定期发布有关民营经济发展的行业动态、优惠政策等信息;

(三)研究民营经济发展现状,拟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

(四)举办民营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配套合作对接活动,鼓励、指导民营中小企业开展网络销售;

(五)指导、协调民营经济组织创业、融资、参与科技创新、申请科研项目、申报专利、登记版权、人才培训等工作;

(六)协助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引导民营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七)管理、使用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八)落实民营经济组织应当享有的优惠政策和奖励;

(九)依法维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