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通过资本联合、优势互补、产业协同、模式创新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参与国有企业重大投资、成果转化和资产整合项目,提高民营经济组织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比重,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可以获得控制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制、农村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和增资扩股、设立村镇银行等信息,引导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以多种形式参与。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典当、拍卖等机构。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盘活政府性存量资产。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土地使用等方面,参照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